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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学生的关怀,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成绩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竞争意识,促进良好学风形成,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确保各项奖助政策顺利实施,公平、公正、及时地将各类奖助学金指标落实到学生,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2021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选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
2021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
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各系学生管理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任副主任,各系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辅导员代表人数不低于各系辅导员总人数的30%;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各系可参评总人数的1%。评审委员会成员填写《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登记表》(附件1)。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院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公示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报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
2.各系成立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本系教职工人数的20%;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本系可参评总人数的3%,负责对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本系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审核确定本系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并进行公示。
3.各班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30%,负责评议确定本班奖学金推荐名单、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4. 学生代表应覆盖可参评的在校各年级各专业。
二、评选纪检监督工作
整个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由学院纪委负责进行全程纪检监督,接受在校学生的意见反馈,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奖助学金项目及分配
(一)奖助学金项目
本次评选,上级分配我院各类奖助学金额度如下:国家奖学金11人,每人0.8万元,合计8.8万元;省政府奖学金15人,每人0.6万元,合计9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326人,每人0.5万元,合计163万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39人,每人0.5万元,合计19.5万;2021-2022学年度国家助学金1276人,每人0.33万元,合计421.08万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2人,每人0.6万元,合计1.2万元。本次评选各类奖助学金共计622.58万元。
(二)奖助学金评选额度分配表(附件2)
四、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及学习年限要求: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习年限要求:
①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②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5% (含15%)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2)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30% (含30%), 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残疾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及学习年限要求:
(1)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习年限要求:
①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②五年制专科学籍的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下发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附件3)
(2)学院自主评选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具体分为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2)具有我院五年制专科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入大专阶段后(第4、5年),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则具备申请资格;
(3)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及学习年限要求: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五年制大专学籍前三年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
(2)学习年限要求:
五年制专科学籍的二、三年级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要求:
(1)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五)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但可以获得奖学金的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及上报材料
1、各系在评选前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评选事项。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9日前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班主任组织本班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名单确定后于10月12日报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3、10月13日前,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讨论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10月13日至10月15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6日下午四点前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本人申请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10月19日前,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候选人名单、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确定最终获推荐名单,提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月19日至10月2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名单确定后,获奖学生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的“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在“奖学金”模块填写信息并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系统中做好各级申请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5.经费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通过银行系统统一发到学生本人。
6.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评审系统导出《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打印纸质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存档备查。各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申报材料、公示材料的收集上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系在评选前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评选事项。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20日前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班主任组织本班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名单确定后于10月22日前报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3.10月26日前,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讨论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10月27日至10月29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3日下午四点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本人申请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11月5日前,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候选人名单、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确定最终获推荐名单,提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1月8日—11月12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名单确定后,获奖学生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的“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在“励志奖学金”模块填写信息并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系统中做好各级申请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5.经费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通过银行系统统一发到学生本人。
6.各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通过评审系统导出《审批表》、《初审名单表》等各项申报材料并打印纸质版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候选人申请材料一份。各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申报材料、公示材料的收集上报。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国家助学金评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同开展,各系在认定困难学生、评选国家助学金前应向学生广泛宣传认定评选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认定评选事项。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25日前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班主任组织本班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名单确定后在班级内公示,并于10月27日前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对象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3.11月1日前,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11月3日至11月5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0日下午四点前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
4.11月12日前,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并提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1月15日—11月19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和受助档次,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5.经费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通过银行系统统一发到学生本人。
6.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5)的整理上报。学生的助学金个人申请材料、各班评议小组的名单、各班评议结果的公示材料由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留存,以备后查。
六、奖学金的表彰
对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将在适当的时间予以表彰。
七、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系、各级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召开专题会,及时传达政策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健全评选工作组织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整理上报材料,按照工作时间安排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导入模板在“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中自行下载。
评选工作结束后,各系将本系工作方案、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各项申报材料、各系公示材料整理成册,以备后查。
2、各系、各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奖助学金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院的相关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轮流坐庄、截留、挪用、盘剥克扣及平分奖助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以保障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如发现有不切实际和徇私情、走过场的现象出现,将取消评选资格,对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各系要切实加强受奖助学生的后续管理。奖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奢侈浪费或其它高消费等,一经发现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各系应将取消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监督联系电话:刘范生 2182577 13953801259
咨询联系电话:赵异民 2188318 15621589997
85027621@qq.com
张 林 2182488 13205388886
187077760@qq.com
附件:
1、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登记表
2、奖助学金评选额度分配表
3、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享受助学金明细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5、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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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