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用车成本,确保行车安全,结合上级规定和学院用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归口管理,公务用车使用调度、驾驶员管理、车辆费用消耗核算、安全管理等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对公务用车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公务车辆处置规定,科学选购公务用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车辆,严禁未批先购,严禁对公务用车在原出厂标准配置基础上进行豪华装饰。严格杜绝采购中的高价格和浪费行为。应合理选择和逐步统一车型,降低公务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按照当地车管部门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上路行驶,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
第四条 所有公务用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车辆实行一车一档,每辆车明确驾驶员。公务用车实行申请派车制度,用车时需填写《用车申请单》,严禁私自出车和车辆带病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全市范围内用车:用车使用部门申请,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公务用车一级审批员向泰安市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单,公务用车二级审批员经用车审批调度派车,驾驶员按照用车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任务完成后驾驶员提交交车申请,公务用车审批员审核通过后完成交车。
省内、外用车: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公务用车一级审批员向泰安市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单,公务用车二级审批员经用车审批调度派车,驾驶员按照用车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任务完成后驾驶员提交交车申请,公务用车审批员审核通过后完成交车。
第五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需按照目的地、乘坐人数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外出,车辆外出严格按照路线行驶,禁止前往无关地点,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归队后应规范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公车,实行“三交一封”,特殊情况因公出车需按程序报批,值班人员应做好车辆进出场记录。
第三章 车辆燃油维修管理
第六条 实行公务用车“三定点”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需严格做到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七条 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加油点加油,严禁私自加油,车辆需使用加油卡支付加油费用,严禁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报备,经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严禁用公务油卡为私家车辆加油。加油卡分主副卡,主卡不得加油,每辆车配备一张独立的副卡,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对副卡进行充值,驾驶员持副卡加油。加油卡由车辆一级管理员管理,驾驶员申领加油卡办理加油业务,加油完成后24小时内交还管理人员保存。
车辆一级管理员根据派车单的出车记录和里程表,对车辆本月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进行记录,对车辆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车辆各项费用花费开展考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加油卡使用等用车情况应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机件状况良好。车辆定期进行一级养护,用车三个月或里程达5000-7500公里需强制开展二级养护,并严格做好养护记录,办公室定期对车辆状况进行抽检。
第九条 实行维修申报审核制度,车辆如需维修,维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选择政府招标采购指定厂商或特约维修4S店进行维修、保养。
车辆日常小型维修(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或车辆的装饰、清洁,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公务用车审批员鉴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车辆大修或总成大修(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由驾驶员出具书面报告,办公室主任鉴定审核,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送修;长途在外的车辆因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经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换下旧件须带回交车管部门验证。所有维修需驾驶员提供详细维修明细清单,否则无法报销。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案,并立即向学院报告;学院需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车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按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对违反制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节约用车,降低油耗。
第十二条 办公室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理论、操作技能学习和安全行车教育,正确驾驶公务车辆,减少机件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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