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规范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院系(部)教学管理职责、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学管理高效、教学过程顺畅、教学运行稳定,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建立和实施教学管理规范,是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既要对教学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制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本建设等核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也要对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重要环节实施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教学管理必须坚持目标管理的原则,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成长规律,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效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机制。学校设置教务处、督导室等职能机构,负责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对教学运行和质量保证实施有效监控。系(部)设置教学科,具体实施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第六条学校建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各系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对专业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推广教学改革成果,推动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等共享。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和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是配置教学资源、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定和执行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先的原则。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按照“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坚持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原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前瞻性、地域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要以行业职业核心岗位(群)的人才需要和技术需求的调研分析为依据,强化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活动的岗位针对性和适应性,找准专业发展定位和服务面向,适当考虑岗位相关性和迁移性,保证毕业生能够较快适应岗位要求,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双元主体、协同共育的原则。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专业与行业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深度合作,校企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重塑教学内容、设计教学进程、改革考核评价;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模式。
(四)坚持岗课赛证、融通发展的原则。促进课程体系、工作岗位、技能大赛、职业证书相对接,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体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实现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和教学资源。
(五)坚持成果导向、优化创新的原则。优化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形式,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广泛运用自主学习,启发探究式教学,强化教学的实践性和职业性。
(六)坚持知行合一、彰显特色的原则。强化实践课程体系环节,规范认识实习、生产性实训、企业综合实训、岗位实习等教学环节,保证学生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每三年制订一次。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面向、职业范围与主要就业岗位、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课程体系、课程描述、教学组织与计划、考核评价、教师队伍、实践教学条件、毕业条件等。人才培养方案编写组成员由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等组成。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制订和印发《关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各系(部)组织开展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准确定位专业服务面向,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形成调研报告,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提供依据。
(三)各系(部)教学科组织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技术骨干共同论证,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于新生开学前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签发,不得随意调整。因就业市场需求和职业岗位能力结构变化或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1年左右作一次小的调整修订,3年左右作一次全面的修订,修订完成时间应在下学期印发教学任务前。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由专业负责人提报,经所在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通过,教学副主任、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课程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课程性质、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实施建议等教学设计要素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既是课程设计与开发的集中体现,又是实施课程教学、选(编)教材和开发教学资源的主要依据,也是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课程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性质与定位、课程培养目标、课程学分及参考学时、教学内容、教学建议等。课程标准应规范课程的教学要求,突出素质培养和职业能力,力求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各系(部)具体组织。具体制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制定《课程标准编写要求》,经学校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各系(部)教学科组织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课程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由课程负责人牵头3名以上专任教师和至少1名企业等兼职教师组成的课程主讲教师团队具体实施。
(三)课程标准编制、修订完成后,由系(部)教学管理科牵头各专业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对课程标准进行审核后教学副主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课程标准进行审核,并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课程标准一经公布,不能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设计、安排教学进度。在完成课程标准规定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课程标准进行调整。课程标准调整意见由系(部)提出,教学副主任、主任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教材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学校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教材选用应切实服务人才培养,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选用教材。
(二)优先选用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和校本教材。优先选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选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并由出版社发行部发行的教材,不得选用图书公司或个人包销出版的教材。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四)非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选用实行审批备案制。各系(部)选用非规划教材均需经过系(部)、学校两级审批。专业课教材由专业所在系审批,公共课教材由基础部、思政部审批。
(五)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选用程序,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下发下学期教材选用信息。
(二)课程负责人牵头课程主讲教师论证后提出教材选用建议意见,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各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教学副主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后,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宣传处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公示后确定教材选用结果。
(四)教务处按照党委意见进行教材订购。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科学规划、实施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支持各系(部)开发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需求相匹配、校企深度融合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型教材。教师应根据数字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
第六章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制订授课计划。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安排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完整、规范,明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进程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编制教案。教案是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编制针对每个课时或者项目的教学设计方案。教案应包含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习任务、教学重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教案编制时应充分做好学情分析,保证教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 授课。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课程表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应与教案设计基本保持一致。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创新性的开展教学。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和培养优良学风的重要手段。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的总体安排和调度,各系(部)负责课程试题命制、考试组织、阅卷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成绩考核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根据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做好成绩管理、学分制管理等工作。各系(部)负责组织教师做好试卷评阅、成绩统计录入、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七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的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包括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活动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教学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重点通过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实施。一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学做一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管理;二是以教务处统筹、系(部)为主体具体实施的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务处负责制订,经院长办公会审批,于每年初公布。学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底做好总结。
第二十八条编制校历。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校历应包括学期周数及分配,寒、暑假起止时间;新生报到时间;开学、期末考试日期和法定节假日。教务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校历制定的相关要求,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编制出下一学年的校历,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印发各部门。校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动。
第二十九条 排课。课程表是安排各专业班级所授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以及教学进程顺序等环节的调度依据,是全院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排课流程如下:
(一)印发教学任务。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学期教学任务。
(二)配备师资。各系(部)依据教学任务,择优、合理安排任课教师。
(三)编制课程表。课程表由开课系(部)根据教学任务编排,教务处协调、审批后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公布。
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停、补课,须提前一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报开课系(部)、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实施教学检查。教学检查是一项有效保障教学运行的常规性工作。教务处和系(部)通过期初、期中、期末和日常教学检查,及时掌握教学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一)期初教学检查。对开学前各项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任课教师配备、教材供应、授课计划编制和教案编写、教学设施配备、实习基地落实和课程表、教学历、教学工作安排表发放等内容。
(二)期中教学检查。常规检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教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评执行效益,分析影响要素,制定整改措施。
(三)期末教学检查。对试题命制、期末考试组织与实施、成绩评定、下学期排课等工作进行检查。开展教学工作总结,规划新学期工作计划。
(四)日常教学检查。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工作机制,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系(部)按照期初制定的日常教学检查工作计划对课堂教学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和偶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分为学校教学档案和系(部)教学档案。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永久是指超过50年以上保管期限,长期是指超过15年(不含15年)至50年(含50年)保管期限,短期是指15年(包含15年)以内保管期限。
(一)学校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永久);
2.学校就重大问题及有历史意义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工作报告、请示等(永久);
3.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教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各类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永久):
4.校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验(训)指导书,学生成绩(永久);
5.各级各类教学项目、建设成果评审、推荐、申报、批复等材料(永久);
6.教学工作统计报表(永久);
7.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长期);
8.教学实习进程表、课程表和教学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长期);
9.学期授课计划、实践教学计划(长期);
10.教学质量检查的原始资料、结果和教学评估的总结(长期);
11.学生考试试卷、评分标准、试卷分析(短期,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12.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短期)。
备注:学校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交学校档案室建档、保管。
(二)系(部)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验(训)指导书(永久);
2.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与调整情况说明(永久);
3.课程表、教学实习进程表、调课审批单、教师日志(长期);
4.教师业务档案:教师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约等材料和复印件);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译文、教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教师业务考核等其它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长期)
5.学期授课计划、教师教研活动记录、教案、听课记录、作业批改记录、辅导答疑记录(长期);
6.考试试题样卷,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等(长期);
7.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材料(长期);
8.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体系、考试模式改革材料(长期或短期);
9.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短期,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备注:系(部)教学业务档案由各系(部)负责收集建档。
第八章 教学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学工处、各系、基础部、思政部要把教学安全管理纳入教学管理工作范畴,建立和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常态化管理。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消防(用电)安全教育、防伤害教育、教学实践(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组织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校内、外实训(验)场所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企业综合实训、岗位实习、军训、劳动教育等社会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规范网络行为,杜绝网络犯罪。
第九章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领导负责。落实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和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重视教学各环节的教学质量,始终围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计和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构建“学校、(系)部、专业”三级教学质量监控组织体系。教务处、督导室、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教学一线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调研,常态化开展听(评)课活动,定期组织师生代表座谈会,实现教学质量动态管理与评价,促进学校合理、高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全面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对全院教学工作质量实施统筹管理,建立专业、课程、课堂教学三个层面的质量标准,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督导与监控。各系(部)负责全面落实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规范与标准,构建系(部)级层面的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加强专业建设质量管理、课程建设质量管理、教材使用质量管理、教学运行质量管理,实现对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督导和监控。
第三十八条构建教学工作内部保证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教学工作目标链、标准链、实施链、保障链,围绕质量目标,开展自我诊断、运行、监控,实现循环提升。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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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